規則類別 | 規則名稱 | 規則詳細描述 | 規則依據 |
加分規則 | 獲獎加分 | 由相關部門根據申報在系統中錄入獲獎信息,加分生效并同步于東莞建設網公示。 加分有效期由加分標準設定,最長3年,最短1年;加分有效期過期后,加分自動失效,并取消公示。 | 關于發布<東莞市建設工程企業記分辦法(試行)>的通知(東建〔2008〕6號) |
業務加分 | 施工、監理企業: 加分有效期設置為: 從2011年8月1日后,新辦理的業務登記,以網上登記的"《承接工程項目情況記錄》-承接業務基本情況-合同簽訂日期(或中標通知發出日期)"為加分有效期限起始日期。以該事項通過辦結之日起加分。 合同工期少于兩年的,加分有效期保留至確認該工程業績止,最長不超過2年。 合同工期大于兩年的,加分的有效期限至網上登記的"《承接工程項目情況記錄》-承接業務基本情況-計劃完工日期。 對已辦理好中標業務加分或承接業務加分后,企業申請辦理調整《承接工程項目情況記錄》中的"合同簽訂日期(或中標通知發出日期)"或"計劃完工日期"或"合同價款"的,對延長(縮短)"日期"或調增(減少)"合同價款"的,綜合管理系統系統一律不再調整其加分有效期限或加分。 | 《關于增加施工、監理企業良好行為記分的通知》(東建市〔2010〕39號); | |
業績加分 | 施工、監理企業: 以“承接工程項目情況記錄-合同價款(萬元)”按施工企業每200萬元1分(監理企業每5萬元1分)的標準進行加分(取小數點后2位);加分有效期以“承接工程項目情況記錄-業績情況-辦理日期”起保留1年。 | ||
扣分規則 | 行政處罰及不良行為扣分 | 由各職能部門根據發出的《不良行為扣分通知書》或《行政處罰決定書》在系統中選擇對應的標準進行扣分,信息錄入后扣分生效并同步于東莞建設網公示。 行政處罰扣分公示期限為3年,日常行為扣分公示期限為1年。公示期過后,扣分將自動失效,并取消公示。 | |
信用手冊暫停、撤銷規則 | 信用手冊有效期限過期處理規則 | 工程質量檢測機構、房屋安全鑒定機構、室內環境質量檢測機構信用手冊在資質有效期限到期后自動暫停。 企業需辦理信用信息檔案變更業務,變更通過后,如無其它暫?;虺蜂N原因,信用信息檔案自動恢復可用狀態。 | 相關辦事指南 |